CNVessel 船舶买卖经纪业务条款
敬告客户
本条款由上海交航船务有限公司(境内运营主体)、香港交航国际有限公司(跨境运营主体,以下统称 “CNVessel / 经纪方”)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及国际航运通用惯例制定,遵循公平透明、诚实信用、勤勉尽责的核心原则,与我们 “船舶界的链家” 定位完全契合,旨在明确经纪服务中委托人与经纪方的权责边界,保障船舶交易全流程安全合规。
您在签署《船舶买卖经纪委托确认书》前,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全部内容;您签署委托文件、委托我们提供经纪服务,即视为您已充分理解、认可并同意本条款所有约定。
第一章 总则与核心定义
1.1 适用范围
本条款适用于 CNVessel 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船舶买卖经纪服务(含境内交易、跨境进出口交易),分为卖方经纪服务与买方经纪服务两类,除非条款特别注明,所有约定同时适用于两类委托人。
1.2 核心术语定义
1. 委托人:指委托 CNVessel 提供船舶买卖经纪服务的主体,分为卖方委托人(以下简称 “卖方”)、买方委托人(以下简称 “买方”),包括其关联方、实际控制人、指定交易主体。
2. 标的船舶:指委托人委托 CNVessel 提供经纪服务的特定船舶,以《船舶买卖经纪委托确认书》列明的信息为准。
3. 推介相对方:指 CNVessel 向委托人独家推介的、具备明确交易意向与履约能力的买方 / 卖方主体。
4. 交易完成:指买卖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《船舶买卖合同》,并完成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、船舶实物交付、全部购船款结清的全流程。
5. 独家委托:指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内,仅委托 CNVessel 作为唯一经纪机构提供标的船舶的买卖经纪服务,不得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 / 个人。
6. 非独家委托:指委托人可同时委托多家经纪机构提供标的船舶的买卖经纪服务,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仍对委托人生效。
1.3 服务基本原则
CNVessel 始终坚守真船源、全透明、无隐形收费、全流程兜底的服务准则,不赚交易差价、不隐瞒关键信息、不设置隐形收费,全力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经纪服务内容
2.1 卖方专属经纪服务(卖船委托)
1. 标的船舶合规审核:对标的船舶执行 CNVessel五重真船源认证(主体资质认证、船舶权属认证、实勘参数认证、报价真实性认证、合规性认证),协助卖方完善船舶登记证书、船级社证书、检验报告等全套合规资料。
2. 全渠道推广获客:制定标的船舶专属推广方案,通过CNVessel.com全球平台、国内外行业媒体、全球航运合作网络、线下服务中心全渠道推广,精准触达全球意向买家。
3. 买家筛选与谈判:筛选具备履约能力的合格买家,核实买家资质与采购诚意;协助卖方完成商务谈判、价格磋商、交易条件敲定,最大化维护卖方利益。
4. 交易全流程跟进:协助买卖双方拟定标准化《船舶买卖合同》,跟进合同履行全节点,包括资金托管、权属注销 / 变更、验船交船、跨境交付等全流程协调与进度管控。
5. 配套服务对接:提供船舶交易相关的税务、合规、法务咨询,对接船级社、海事律所、资金托管机构、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方,一站式解决卖船全流程问题。
6. 其他委托事项:处理卖方书面委托的、与标的船舶交易相关的其他合理事宜。
2.2 买方专属经纪服务(买船委托)
1. 需求匹配与船源筛选:充分了解买方的采购需求、预算、船舶参数、交付要求、合规标准,制定专属采购方案,从 CNVessel 认证船源库及全球合作渠道中,精准匹配符合要求的标的船舶。
2. 船源真实性核验:对匹配的标的船舶执行权属、合规性、参数真实性核验,披露船舶已知的全部信息,杜绝虚假船源,协助买方规避交易风险。
3. 看船验船服务:协助买方对接船东,安排实地看船、登船勘验事宜;对接国际顶级船级社 / 专业验船机构出具官方验船报告,为买方采购决策提供专业依据。
4. 商务谈判与条件敲定:协助买方完成价格磋商、交易条件谈判,争取最优采购价格与付款、交付条款,全力维护买方合法权益。
5. 交易全流程跟进:协助买卖双方拟定标准化《船舶买卖合同》,跟进合同履行全节点,包括资金托管、船舶过户登记、跨境进口合规、交船验收等全流程协调与进度管控。
6. 跨境配套服务:提供船舶跨境采购相关的外汇、税务、进口合规、海事法务咨询,对接全链条配套机构,解决中国船舶全球采购的全流程痛点。
7. 其他委托事项:处理买方书面委托的、与标的船舶采购相关的其他合理事宜。
2.3 通用服务边界
1. CNVessel 为船舶买卖的居间经纪方,并非《船舶买卖合同》的交易主体,不对买卖双方的履约能力、信用状况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,不对船舶的隐性瑕疵、未披露债务、潜在故障承担担保责任。
2. 委托人应自行对交易相对方的资质、标的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尽职调查,自行承担交易决策对应的全部责任;CNVessel 提供的所有信息、咨询建议,仅作为交易参考,不构成交易决策的强制依据。
第三章 佣金、费用与支付规则
3.1 佣金约定
1. 佣金是 CNVessel 完成经纪服务后,委托人应支付的服务报酬,佣金比例、支付主体、支付金额、支付币种、支付节点,由双方在《佣金确认单》中书面确认,无书面确认的,按行业通用标准执行(境内交易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1.5%,跨境交易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2%)。
2. CNVessel 郑重承诺:除双方书面确认的佣金外,不收取任何隐形费用、交易差价、回扣、好处费,全程收费透明可查。
3.2 支付规则
1. 常规支付节点:佣金应于交易完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,由委托人一次性全额支付至 CNVessel 指定账户;双方对支付节点另有书面约定的,按约定执行。
2. 特殊情形支付规则:
o 买卖双方签订《船舶买卖合同》后,因委托人单方面原因(如单方面违约、撤回委托、隐瞒关键信息导致交易终止)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,委托人仍应向 CNVessel 支付全额佣金;
o 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不可抗力、政策变动、海事管制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,双方可协商调整佣金金额,CNVessel 已实际产生的服务成本,由委托人承担;
o 独家委托项下,委托期限内标的船舶完成交易的,无论是否通过 CNVessel 促成,委托人均应按约定支付全额佣金。
3.3 第三方费用约定
1.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验船费、律师费、公证费、船舶登记费、进出口税费、差旅费、保险费等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,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;
2. 除非双方书面约定由 CNVessel 垫付,否则 CNVessel 无义务为委托人垫付任何第三方费用。
第四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
4.1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
1. 有权要求 CNVessel 按本条款及委托确认书的约定,提供完整的经纪服务,跟进交易全流程;
2. 有权向 CNVessel 了解标的船舶、交易相对方、交易进度的全部真实信息,CNVessel 不得隐瞒;
3. 必须向 CNVessel 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合法有效的主体资质、标的船舶相关资料,不得隐瞒船舶权属瑕疵、债务纠纷、海事处罚、参数造假等关键信息;
4. 应积极配合 CNVessel 的经纪服务工作,及时提供交易所需的资料、签署相关文件,配合完成看船、验船、谈判、交船等交易节点;
5. 应按本条款及《佣金确认单》的约定,按时足额支付佣金及相关费用,不得无故拖欠、拒付;
6. 不得与交易相对方、第三方恶意串通,规避支付佣金,损害 CNVessel 的合法权益。
4.2 CNVessel 的权利与义务
1. 有权按本条款约定,向委托人收取足额佣金及相关费用;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,有权暂停所有经纪服务,并追索相应违约责任;
2.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国际航运惯例,秉持勤勉尽责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经纪服务,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;
3. 必须向委托人如实披露与交易相关的全部真实信息,不得隐瞒、虚构关键信息,不得与交易相对方恶意串通,损害委托人利益;
4. 必须安排持证专业经纪人员,为委托人提供 1 对 1 专属服务,及时向委托人同步交易进度,响应委托人的合理咨询;
5. 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、商业秘密、个人信息,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,不得用于经纪服务之外的任何用途。
第五章 禁止跳单条款
本条款为 CNVessel 经纪服务的核心保障条款,委托人特此确认并严格遵守:
1. 委托人不得实施以下跳单行为:
o 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,绕过 CNVessel,直接与 CNVessel 推介的相对方签订《船舶买卖合同》,完成标的船舶交易的;
o 通过其他第三方经纪机构 / 个人,与 CNVessel 推介的相对方完成标的船舶交易,规避支付佣金的;
o 委托人的关联方、实际控制人、指定主体,实施上述两类行为的,均视为委托人跳单。
2. 跳单违约责任:委托人发生上述跳单行为的,视为 CNVessel 已完成全部经纪服务,委托人应在交易完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,向 CNVessel 支付约定的全额佣金,同时按佣金总额的 30% 支付违约金;CNVessel 还有权向委托人追索维权产生的律师费、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。
第六章 保密义务
1. 双方均对在经纪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、交易信息、船舶资料、财务信息、个人信息、合同内容等未公开信息,负有永久保密义务;
2.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,法律法规要求披露、司法机关 / 行政机关要求提供、信息已合法公开的情形除外;
3.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条款终止、委托服务结束而失效,始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
第七章 免责条款
1. 因不可抗力(自然灾害、战争、疫情、海事管制、政策变动等)不可归责于 CNVessel 的原因,导致经纪服务无法完成、交易终止的,CNVessel 不承担违约责任,已收取的佣金不予退还,双方可协商后续事宜。
2. 因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、隐瞒关键信息、单方面违约、不配合交易流程,导致交易无法完成、产生损失的,CNVessel 不承担任何责任,已收取的佣金不予退还,委托人还应赔偿 CNVessel 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。
3. CNVessel 不对标的船舶的质量、性能、隐性瑕疵、权属隐性纠纷、未披露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,不对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、信用状况承担任何担保责任,委托人应自行完成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决策风险。
4. 因第三方机构(船级社、律所、银行、登记机关等)的过错,导致委托人产生损失的,CNVessel 不承担赔偿责任,可协助委托人向第三方机构追责。
第八章 违约责任
1. 委托人逾期支付佣金的,每逾期一日,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;逾期超过 15 日的,CNVessel 有权立即暂停所有经纪服务,同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全部佣金、滞纳金及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。
2.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、隐瞒标的船舶关键信息、权属瑕疵,给 CNVessel 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CNVessel 有权立即终止经纪服务,已收取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。
3. CNVessel 未尽勤勉尽责义务,与交易相对方恶意串通、隐瞒关键信息,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同时不得收取对应交易的佣金。
4.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。
第九章 争议解决
1. 境内船舶交易(买卖双方均为境内主体、标的船舶登记在境内):因本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,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均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法律)。
2. 跨境船舶交易(含一方为境外主体、标的船舶登记在境外、跨境交付的情形):因本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,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均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(HKIAC),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中心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,仲裁地为香港,仲裁语言为中英文,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,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,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。
第十章 其他约定
1. 本条款为 CNVessel 船舶买卖经纪服务的通用条款,与《船舶买卖经纪委托确认书》《佣金确认单》构成完整的服务协议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本条款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2. 本条款的任何修改、变更,均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。
3. 双方的通知、函件,可通过书面、邮件、微信、短信等方式送达,送达地址以《船舶买卖经纪委托确认书》列明的为准,一经发送即视为有效送达。
4. 本条款自双方签署《船舶买卖经纪委托确认书》之日起生效,至交易完成、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;其中保密条款、禁止跳单条款、争议解决条款,不因本条款终止而失效。
CNVessel 始终以 “真船源・真保障・全流程服务” 为定位,坚守真船源、透明化、全流程的服务承诺,全力保障您的船舶交易安全、高效、合规完成。




